正如上帝为了人类的益处而交托人类的其它诸般恩赐一样,婚姻制度同样受到罪的破坏。在摩西时代之前,离婚、再婚及其它不正常的行为,在列国当中盛行,普遍为人所接受。那些属上帝的先祖们也受到环境的影响。他们被所流行风俗弄瞎了他们的眼睛,因此常常不能看到在上帝眼里看为罪的罪恶。亚伯拉罕和雅各都是多妻者,不是因为他们要公然反抗上帝和背叛上帝的律法,而是因为他们的思想受到周围道德环境的影响,他们在某些诸如一夫多妻制的社会风俗上看不出有什么不对。
当以色列的儿女离开埃及时,仍带着埃及人的思想。在他们中间允许离婚和一夫多妻制。这样的做法虽然与上帝起初的旨意相违背,然而摩西却在他的民法中准许他们,他在这方面多少也受到盛行之风的影响。上帝没有阻止摩西颁布这一律法,因为犹太人仍受地区性风俗的影响,还没有预备好顷刻顺从那位掌管全宇宙的完美旨意。
但是由于福音的目的在于"寻找失丧的人"(路19:10),由于"每一项神圣的制度都要恢复"《先知与君王》550,所以基督来 不能赞同摩西律法中不完善之处。婚姻制度起初的设想必须得到恢复,并且它起先的纯洁和美丽也必须得到恢复。这一起的恢复都是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福音。
基督在世时,犹太人之中存在着两派不同的看法和行为。一派以闪迈(shammai)为首,单单因着奸淫的缘故才同意离婚;另一派以希勒尔(chillel)为首,只要丈夫提出任何借口都可离婚。法利赛人常常卷入这两派的争论中,现在他们决定将耶稣引入冲
突之中而试探。
"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他们问。
主回答说: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所以上帝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法利赛人反驳道:
"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
耶稣回答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参阅太19:3-8
耶稣澄清了摩西律法中提到的离婚法案(申24:1-5)不是一道命令,而是法利赛人的解释,它仅仅是一个允许,不是以上帝完全的旨意为根据,而是基于他们的心受到社会风俗的影响而刚硬,耶稣将创2:24与申24:1-5作一番对比,让人看到,在救赎计划中,上帝完全的旨意必须胜过人心的刚硬,胜过一切由此而来的人的吩咐。
基督的宗教,藉着按照上帝起初的计划实施婚姻制度,是为正派、公义、和平、幸福和文明所做的,它胜过世上的其他任何权势。
"婚姻制度是道德世界得以存留,并保护它不致不合宜地解除婚约。如果没有婚姻制度,天生的亲情就不存在,家庭教育就会失效,产业和经济就不存在了,人类的生存就会处于不稳定的野蛮状态。要是没有这一制度,学问与优雅就会告终,政府就会陷入无秩序的旋涡之中。
一,"你念的是怎样呢?"
论到离婚再婚,如果我们要弄清这一问题,就要将经上记载
的论到这一事的所有经文联系在一起,并当考虑时间,地点和特殊的环境。当耶稣面对律法师的提问时,不仅仅说:"律法上写的是什么?"而且问道:"你念的是怎样呢?"(路10:26)。带着预先形成的观点读圣经是危险的,因为其后果可能是,在阅读时,将自己错误的结论看成是"耶和华如此说,"以致误解了圣经的话语,当思想这一例子:经上记着说,一夫多妻的亚伯拉罕(创25:6)是我们的信心之父(罗4:12,加3:7)。所以有人以属肉体的眼光阅读这经文,声称允许一夫多妻制,我们以同样的方法读某些经文(太5:32;19:9)并怀爱伦的一些书信,可能也会受到试探。十分奇怪的是,有的人似乎持有这种印象,认为怀姐妹本人论到有关离婚再婚的忠告和见解,应当作为教会的教义规程被采纳。
在这一问题上,为安全起见,让我们忠实地研究一些经文,努力获得一些基本问题的答案。
二,回到创世记
一个男人如果休妻的理由不充分,并娶了另一妇人,显然他如此行是犯了奸淫,一些人还不清楚的问题是,他前任的妻子是无辜的,现在是否有再婚的自由。是否应该以太5:32和19:9再婚的条件与怀姐妹的个人论到再婚一事的劝告作为离婚再婚之规定的根据?有的人不假思索就可作出肯定回答。然而我们的看法不同,下面我们列出持不同看法的理由。
当有人问起耶稣离婚再婚的问题时,没有提出新的看法。只是把听众的注意力引到起初,引到婚姻制度上,这制度是
上帝所定并受律法保护的,使他们明白摩西准他们休妻,是与上
上帝所定并受律法保护的,使他们明白摩西准他们休妻,是与上帝完美的旨意不符合的。以起初的观念思想婚姻制度,那时上帝看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1:31),当视婚姻制度为不可废去的。参阅太19:3-12和路16:17-18。耶稣说:
"天地废去较比律法的一点一划落空还容易。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有一位无辜的妇人被丈夫抛弃离了婚,他不想保持独身存留贞洁,目的是要与另一妇人成为合法夫妻。他已经按着那经文走出第一步。现在我们要回到第一个问题:他的前妻作为无辜的一方,已经从她离婚的丈夫那里得到离婚证书,她现今是否有再婚的自由,耶稣在路16:18的回答是否定的,如果她所行的与她的前夫一样,那么她就犯了他已经犯的同样的罪,结果是:两种的奸淫涉及到4个人,在这重要的基本问题上,诸福音书(太5:32;19:9;可10:12;路16:18)与保罗的书信(罗7:1-3;林前7:10-11,39)之间是和谐一致的:离了婚的妇人只要她丈夫还活着就没有再婚的权利。我们也认为同样的法则适用于离婚的男人。
基督与保罗之间的相同看法
由于保罗熟知基督所教导的真理(林前11:23),所以他们在对待婚姻制度一事上看法相同。(1)耶稣教训人说,妻子不应离开自己的丈夫,丈夫也不应离开自己的妻子(可10:2-12)。保罗认为:"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丈夫也不可离开妻子。"林前7:10,11。(2)如果有例外的条款是属于起初就有的,这就是耶稣称之为淫乱的问题,经常出现于当时的犹太人中(太5:32;19:9)。约瑟对他订了婚的妻子有了怀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太1:18-
20)。保罗也处理淫乱的问题,因这事常常发生在希利尼人当中。
20)。保罗也处理淫乱的问题,因这事常常发生在希利尼人当中。他教导人说因淫乱的关系,必须取消婚姻上的结合(林前6:15-18;7:2)。耶稣教导人说被犯奸淫的丈夫休了的无辜的妻子不准成为另一男人的妻子(太19:9;路16:18)。保罗教导人说,妻子虽被自己的丈夫休了,但"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林前7:10,55,39;罗7:1-3
在林前7:10-15,39,保罗讲论到那与不幸的丈夫分开的身为基督徒的妻子,在此没有提到奸淫,但它的存在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不信的男人在休了自己基督徒妻子之后就会与其他妇人有来往。我们不会天真地相信他们会保持纯洁的关系。然而,为那被分居的妻子所订下的规矩与丈夫的道德(或不道德)行为无关,只要丈夫还活着,作为基督徒的妻子,虽然与丈夫分居了,但只有两种可能性--不是保持独身,就是与丈夫和好。
在使徒时代凡是在教会任圣职的人,以及享受救济金的寡妇,因符合某些条件,其中一条是无可指摘。因此"只做一个妇人的丈夫的人才可担任牧师(主教)和长执,寡妇只有从来只作一个丈夫的妻子"的,才配列于教会供养的名单上(提前3:2,12;5:9)。基于此原因,那撒玛利亚妇人(约4:16-18),因成为不止一位丈夫的妻子,因此已经"干犯了上帝诫命"(《耶稣的故事》原文55),达不到要求。这一事实再一次证明离婚再婚有悖上帝完美的旨意。
摩西律法准许离婚和再婚。
在为以色列人订的民法中,准许男人写休书给自己妻子,打发她离开,然后娶另一妇人,甚至可以娶不止一位妇人。多妻制在以色列中受到宽容。而且那被休的妇人也能合法地成为另一男 人的妻子。参阅申24:1-5。
此处的问题是:为什么摩西为犹太民族所订律法中有一条规定与上帝起初的计划相违背,并与上帝的律法产生冲突(比较申24:
1-2,与太19:3-12及路16:17-18)?耶稣说,摩西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的心硬。由于他们存有埃及人的观念,不能预备好采纳并重视起初形式的婚姻制度,不能认识到它的优美与上帝律法之真目的的和谐一致。因此,摩西被允准,在上帝真正并明白表示恨恶的事上对他们作出让步。(玛2:15-16)
在民11:3-4和诗78:25-31;106:14-15记载着对以色列人作出的另一次妥协,这极大地违背了上帝的旨意。他们仅然要回到象在埃及时那样,食用肉食,主让他们走自己的路。
此处是另一例子:上帝律法的真意乃是要人有爱心(罗13:10),要爱上帝并爱我们的邻舍,无论这位邻舍是朋友还是敌人(太22:36-40;太5:43-45)。但是以色列的儿女没有预备好在此基础上明白上帝的律法。因此,他们所得到的准许后来被基督取消。主对听的人说:
"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太5:38-39,43-44
我们还看到,因为他们的心硬,犹太人获得的准许没有反应出上帝完美的旨意。主说:"我也任他们遵行不美的律例。"结20:25
如果上帝没有表现出宽大,而是严严地将完美的旨意加在犹太人身上,强迫他们遵守某些他们尚没有预备好接受的标准,我们能想象得出会发生什么事呢?将会不断发生叛乱,其结果是什么呢?上帝是否要被迫将他们灭绝,只有上帝知道。对我们而言真正重要的是以上的事实回答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当自称为上帝子民的人心还留在埃及之时(徒7:39),他们可以获得适用于犹太人的特许权吗?是的,他们可以。这也发生在现代以色列人时代。
比较摩西与怀姐妹
安息日会信徒已经跟随了古以色列人的脚踪(《证言》5,94)。"那在犹太教会中所见到悖逆与失败的情形,亦见于这在末世警告信息上有天庭大光之子民中尤有过之。"《证言精选》2,157
"教会已经回转不再跟随自己的首领基督,正在稳步退向埃及。"《证言》5,217。因此,在他们当中盛行的不是上帝完美的旨意(罗12:1-2)而是体贴属世的特许权,甚至得到怀姐妹的准许。她所做的与在她之前的摩西所做的相似。这里有几个例子:
安息日会的信徒从来不认为肉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怀姐妹在此问题上是宽容的,虽然她曾明确地指出上帝的真子民必会完全弃绝肉食(《卫生勉言》450;《论饮食》82,382)。(酿啤酒用的)啤酒花种植厂,烟草田的种植以及养猪在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信徒中都是被允准的,然而先知劝告人不当以这些事为加入教会的试验(《信息选粹》2,338)。她说甚至不可将食用猪肉当做一个试验,在传扬此信息的早期,她不能肯定上帝是否真正要的子民弃绝猪肉(《证言》1,206-207)。如果能宽容这些属世的做法,我们就不难明白为何离婚再婚能够得到宽容。上帝从来没有将超出他们所能承受的亮光赐给一班民。
不仅如此,当出现了上帝没有赐下特别启示之问题时,先知
会发表她的个人见解。她这样做,一般与教会的信仰和行为保持一致,但不都是正确的。这一点我们从古以色列的历史中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蒙召成为上帝拣选的仆人,并不意味着他的一切思想、言语、行为都必是得到上帝的感动而发生的。事实表明,神人并没有受阻止不表达自己人性的见解。因此亚伯拉罕相信以实玛利是上帝所应许的后裔(创17:15-18);雅各说:"约瑟被撕碎了!撕碎了!"创37:33;约书亚以为营里有战争(出32:17);撒母耳心里说以利押是上帝的受膏者(撒上16:6-7);以利亚以为自己是以色列人中站在耶和华一边的唯一一个人(王上19:48);先知拿单
鼓励大卫建造殿宇乃是与上帝的旨意相违背的(代上17:1-4);施洗约翰对预言中的打开监狱之门有错误的看法(《历代愿望》211),十二门徒也有同样错误的看法(路9:54-55;太16:22-23;徒1:6;约21:23等)。人类普遍的观念在安息日会百姓之历史中也可看出不仅存在于以上所提到的范围内,而且存在于一些别的范围之内。例如在怀姐妹成为先知之后,她曾以为在1844年恩典门的确已向这世界永远关闭了(《信息选粹》1,64)而且守安息日不是重要的(《证言》1,76)
圣与俗
我们的心里从不怀疑怀姐妹的证言是否出于上帝,然而有时她在信中所写到的某些事,"不是从主而来的启示,而只是个人的看法。"留心她的告戒与我们有益。她说:
"关于乐园谷疗养院房间的数目报告并不是由上帝启示的,而只是人的估计。......在谈论这些俗事时,我的话当中丝毫没有什么可引领人心相信:我是从主那里在异象中获得的知识,或是我把这些俗事说成是从异象中得知的。......人混淆圣与俗是犯了大错误。从如此做的倾向中,我们可看到仇敌毁灭生灵的工作。......经常有俗事需要讲述,俗的思想占据心思,经常需要写俗的书信,并传达工人中所传递的信息,这样的话语,这样的信息都不是在上帝之灵特别默示之下发出的。"《信息选粹》38-39
根据这一叙述,当先知写到俗事时,她或许会使用自己个人的结论,并非依靠来自主的特别启示。根据上面所提供的例子可以看出,先知在俗事的问题上也会按自己的意思讲话。当怀姐妹写到离婚之时,她只能提供自己的看法。她于1868年与她的丈夫一起将以下的声明送到《复临评论》:"在有关干犯第七条诫命的事件中如果犯罪的一方无真诚悔改的表现则受害的一方若不因离婚而使自己和子女--假若他们生有子女--的情形更为恶劣的话,他们就
可以自由离异。......
"为什么那班为罪恶所胜的人不表现那与他们所犯大罪相称的悔改,奔向基督那里求怜悯,并尽其所能的治愈他们自己所造成的创伤呢?
"但是如果他们不按照当行的去行,如果无辜者丧失了离婚的合法权益,在犯罪一方罪恶昭显之后,仍与之共同生活,如果他留下来不会极大地危及她的健康和生活,我们就不认为无辜的一方留下来是支持罪恶,他的离开在道义上的权利似乎有疑问之处。"《评论与通讯》1868,3,24
当思想这一警告:"他的离开在道义上的权利似乎有疑问之处,对我们无所不知的上帝而言,没有任何事是似乎有疑问的,确知一切。然而当先知没有从上帝得到一项特别的启示时,某些问题在他看来可能是有疑问的。
有人问起怀姐妹关于既成事实的第二次婚姻之事,当时有一
特殊情况:那男人身体缺陷,造成不能生育。根据怀姐妹的说法,他是一个身体器官不全的人。怀姐妹写到:"你既要征求我的意见,我就告诉你,这婚姻或许是上帝的旨意。"《信息选粹》2,339-340。如果他不能确定,除了"或许"之外还能说什么?
由于越来越多的信件寄给怀姐妹,就婚姻问题向她请教,她最后拒绝答复这类的信件,她向教会透露了拒绝处理这些问题的理由,她写道:"我认为这类信件不当放在我面前,除非我对这事十分明了,否则我认为我们工作不是去处理这些事。教会中当有弟兄,以智慧和决断的言语处理此事。我不能明白这样的事。"《信息选粹》2,1913年
就如怀姐妹所说的,由于没有得到从上帝而来的特别启示,她不能明白这些问题,后来便在对此事作答上犹豫不决,有迹象表明,她不要教会把她 的著作当作"处理这些结婚、再婚、奸淫问题的
律法与规定,"在这特别的问题上单单使用圣经更保险。
在给一位工人的信中(1931,1,6)W·C·怀特在提到某些文件或怀爱伦著作时,解释了其中的问题。他写道:
"读了今天我给你的文件之后:'好吧,对这问题,他对这问题没有给我直截了当的答复,没有引用怀姐妹任何权威性的答复。'然而我认为从我的来信中你会看出我给的回信正是怀姐妹的意愿,在处理结婚、离婚、再婚、奸淫此类问题时,她笔下所出的一切都不能作为律法或规定。"《圣经中没有的离婚和社会关系》47-48
如果怀姐妹的这些著作与《复临信徒家庭》357和《信息选粹》2,339-340收在一起,就不致让许多信徒受试探错误使用这些书信。
显然要使这些书信不包括在《证言》9卷之中,就不当把他们
当做教会规定与律法。
预言之灵警告我们,圣经,只有圣经才是我们信仰的基础(《善恶之争》171,244,616;《基督徒教育的基本原理》451;《天路》12-13;《信息选粹》2,85)。当人们不能与明确肯定的"上帝如此说,"引用圣经的话证明自己的观点时,就去在怀姐妹个人的书信中寻找支持,这样做是被禁止的。那些宣扬离婚再婚的人正是如此,我们清楚地看到,他们正走向歧途。她警告我们:
"把怀姐妹的话放在一边,在你能够顺从圣经之前,你决不可引用我的话语。"《未出版的手稿证言》167
W·C·怀特于1911,10,6写的另一封信表名,怀姐妹对离婚再婚的问题态度越来越严格。她说:
"母亲在她过去的20年间收到许多来信,询问有关你写的这些问题,她多次复信,说她没有与使徒保罗有不同的看法。最近,她已经拒绝处理这一类的信件,叫我们别以这样的书信躺她分心。"《圣经中没有的离婚和社会关系》47
所以怀姐妹不但不允许我们将她个人的书信当做这一问题的
规定与律法,而且说明她除了使徒保罗的见解外,别无其他(罗7:1-3;林前7:11,39)
我们与怀姐妹一道遵循使徒保罗的训诲,遵循他的劝戒,谁也不会丧失永生,然而悖逆他的劝戒就有危险。我们如果真正关心得救之事,并且相信救恩的门就要关闭,为何要放弃安全之路去行危险之路呢?
只有谁是永远不会错的?
众所周知,从一开始,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对无辜一方的离婚和再婚一直是支持的,怀姐妹也从未反对这一行为。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不是出于奸淫的原因产生的离婚再婚也得到容许,甚至得到怀姐妹的书面允准。怀氏托管会1983,1,20出版的题为《怀爱伦著作中的婚姻、离婚、再婚》清楚阐明了此事,此外还有《综刊》7卷,2期。所以怀姐妹时代作出的允准今天对凡预备变化升天的人确实有效,如果主将离婚的人要自己不前后互相矛盾,那么,他们就得使自己的容许范围超出他们实际愿意作出的让步的范围,如果他们已让步,容忍教会所做的一切,那么他们不久就要认可对婚姻誓约不忠实之外的理由所产生的离婚再婚了。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主的仆人发出的以下誓言是十分合宜的:
"我从未说过自己永远不会错;只有上帝是永远不会错的。的话是真理,在并没有改变,也没有转动的影儿。"《信息选粹》1,37
"我们不能一旦采取了某一立场,宣扬了某一观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放弃,只有一位是永远不会错的--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给传道人的证言》105
"我们有许多功课要学习,有许多功课要忘却。只有上帝和天国永远不会错的。凡以为永不放弃所坚持的观点的,在任何情况下决不改变自己的看法的将会失望。"《信息选粹》1,37
12
"生灵将藉着自己拣选的代理人不断启示真理;没有人 ,即使是牧师或掌权者有权利说,你不可公开自己的观点,因为我不相信这些观点。......"
"甚至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信徒也处在闭眼不顾真理的危险之中,虽然这真理是在耶稣里头的,因为它与它们素来以为真理,但圣灵却教导人说这不是真理,与某些事物相矛盾。"《给传道人
的证言》70
"弟兄们,我们需要更多的光。要在锡安吹角;要在圣山发出警告。当招聚耶和华的军队,聆听主要向百姓说的话,当有成圣之心;因赐更大的光给愿意听的人。"《给传道人的证言》410
上帝愿意在一个更重要的范围内以更多的光赐福给的民,这范围就是上帝起初定下的制度。怀姐妹在晚年写道:
"到了末世,每一项神圣的制度都要恢复。"《先知与君王》550
上帝的百姓从伊甸园继承下来的制度是:安息日、健康改良和婚姻。在她晚年的服务中,怀姐妹呼吁上帝子民在这些起先的原则方面,在生活中进行改良,今天她的呼吁仍然有效,基督复临已近在门口,上帝要的子民达到完全,这是我们最后的一次机会。
有关律法和安息日请参阅赛8:13-16,20;61:1-4;58:12-14;论到健康改良请参阅赛22:12-14,22-24;婚姻一事请读玛2:13-17。
两段有争议的经文
对太5:32;19:9的解释和运用,自称基督教的诸教会有明显的分歧。
当我们翻到太5:32时,我们明白这一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一个男人当如何才不致使自己的妻子犯奸淫罪,当留心其中的话语,在什么情况下或是要或是不要为他的罪负责。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5:32
这段经文中妇人是被动的,她没有选择权。她只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被休:
1,当她是无辜的时候
无辜的妇人如果被迫与丈夫离开,嫁给另一男人就是犯罪,在此情况下他的第一位丈夫与她一同有罪,因为是他休了她"叫她做淫妇。"
2,当她犯了淫乱罪的时候
如果妻子犯了淫乱罪,丈夫可休了她,由此她就不受丈夫的束缚,这样做,他不为她的罪负责,无论是过去犯的还是将来犯的。
我们可以看出这节经文主要论到丈夫对妻子的责任,说明了在某种情况下他对她的罪有份。然而没有一句谈到他再婚的权利,这节经文的第二个目的是要教训人说,离了婚的妇人没有权利成为另一男人的妻子。她被休的原因和情形看来不影响他的禁令。律法是无条件的:"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太5:32,没有教训人说允许再婚。
甚至一些宣扬离婚再婚者公开承认上述观点是太5:32所包括的内容。一位系统神学教授承认道:"耶稣在此一句也没有提到人为淫乱的缘故休妻可以再婚的问题。......这是我唯一的情形。根据基督可以作不同解释的话语,人可以休了自己的妻子,而不致犯罪。耶稣前面说过的使自己的妻子成为淫妇的罪。......综上所述,如果丈夫为淫乱的缘故休了她,那后来指定她为淫乱的罪与他无关。"约翰·马瑞《离婚》21-22
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19:9
"淫乱"的含义有别于"奸淫,"后来将做解释。首要的是,我们要读者对一个问题引起注意,常有人问:"若不是为淫乱的缘
故"这一条件是否只适用于休犯罪的妻子,还是理所当然的延伸,让无辜的丈夫再婚?从单纯语法的角度来看,可以这样说:这事允许无辜的丈夫休了犯罪的妻子的唯一条件,但不可武断地认为有了这一条件就自然准许他再婚。该节经文的语法结构使人对第二个权利产生疑问。举个例子或许可澄清这一点。太5:32可这样解释:
"凡无缘无故地向弟兄动怒的......,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5:22
为把这一点讲的更透彻,让我们分析下面的句子:
"凡无缘无故很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凡杀人的不能进天国。"
允许你恨弟兄的唯一条件是什么?如果你自己认为有理由可以向弟兄动怒。请读弗4:26。但是不要把这一条件扯得太远。
所以太19:9虽然是允许走第一步(分居)的唯一条件,却不可想当然的应用第二步(离婚),用一节经文的后部分明明白白的教导人分居不可离婚,我们读到那无辜的妇人虽与犯了奸淫的丈夫离了婚,却无权成为另一男人的妻子,教导人分居不可再婚的经文还有:(路16:18;林前7:10-11;罗7:1-3;林前7:39;提前3:2,15;5:9)都包含这样的教训。
论到太19:9我们当记住,重要的圣经手抄本记载的都是"叫她做淫妇了"而不是"犯奸淫的罪,"如此,太19:9和太5:32就完全一致了。参阅5:32的评注
然而我们在分析太5:32与19:9时应当记住奸淫与淫乱不是相同的一件事。
淫乱(porneia)与奸淫(moikeia)
对于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干犯第七诫,新约使用了两个不同的词--淫乱与奸淫,两种罪被相提并论,这就说明它们不是同一词使用的。参阅下列经文的例子:太15:19;可7:21;林前6:9;
加5:19来13:14
从严格的专门术语角度来看,淫乱不是奸淫,以下的定义和引用的文句或许有助于我们明白其区别:
淫乱:"未婚者发生的非法性行为"《韦伯斯特新综合词典》。"未婚男女彼此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
"由于淫乱单单指未婚者发生的非法性行为,就不适用于太5:22,因此处谈到的已婚者。"《克拉克的评论》
"在更严格的意义上说,淫乱指的是未婚的一方与异性之间自愿的性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淫乱(pornoi)有别于奸淫(moichoi),如同林前6:9记载的。"《培克神学词典》
奸淫:"总的来说,(奸淫)是两人之间发生的性行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已婚的,且不是对方的配偶。通常,已婚者所犯的称为奸淫,未婚者做犯的称为淫乱。"《国家百科全书》
"奸淫是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的性行为。......在专门术语方面奸淫有别于淫乱,淫乱是未婚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威克里夫圣经百科全书》
因淫乱与奸淫的区别,订了婚的妻子与已经迎娶的妻子的区别常常被人忽视,万一前面的婚姻因奸淫的缘故受破坏,太5:32和19:9就被人看为离婚再婚的允准。
在犹太教会为自己儿子娶妻是做父亲的职责和特权。在与中意的新娘家人订婚约时,有人把女子带到求婚者面前,双方同意所订的婚约,这就称为嫁、娶、也称为订婚。
"订婚约的日期至迎娶之日的间隔通常为10或12个月,有时还要更长。......然而在这段间隔期间,新娘人岁虽住在父家,但别人说起她却是她为那订了终身的那男人的合法妻子;所以如果新郎不愿意娶她,又没有给她休书,还是不能毁约,就好象他已经迎娶了她一般;所以另一方面如果她对聘了她的丈夫不忠心(在订婚期
间),她就照样受淫妇当受的处罚。"约翰W列文《圣经古氏一揽书》183-184《》
一个男人打算迎娶妻子之时,他不得不面临第一个问题,如经上所示,就是在订婚期间,那已许配给他的妻子是否不忠。以下经文的摩西律法包括了这一可能发生的事: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就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行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她,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22:13-14,20-21,23-24
当留心这几节经文,男女在订婚之后未真正结婚同房就已看为夫妻,在这期间不贞洁的处女称为淫妇。约瑟曾怀疑玛利亚作为一个许配了人的妻子是否犯了淫乱的罪。我们读到:
"耶稣基督降生的事记在下面:他母亲玛利亚已经许配了约瑟还没有迎娶,玛利亚就从圣灵怀了孕,他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正思念这事的时候,有主的使者向他梦中显现说:'大卫的子孙约瑟不要怕!只管娶过你的妻子玛利亚,因她所怀的孕是圣灵来的。'太1:18-20。约瑟和玛利亚单单因着订了婚,就成为夫妻,我们独到他们没有同房,直等到耶稣出生。犹太人要利用这件事羞辱耶稣,就对耶稣说:'我们不是从淫乱生的。'约8:41。因此他们显然用淫乱一词只许配了人的妻子在婚姻没有成为真正事实之前两性间犯的罪,在这一意义上,他们使用卑劣的暗示,怀姐妹对此事进行了评论:
"犹太人讥讽的回答说:'我们不是从淫乱生的,我们只有一
位父就是上帝!'他们想用这些指桑骂槐的隐语,讽刺基督的降生,好在那些正要相信的人面前羞辱。"《历代愿望》474
根据摩西的仪文律法,许配了人的妻子不贞洁,无论是在真正的迎娶之前或之后被发现,无辜的丈夫都有权休她。所以那例外的条件显然指的是这一规定,无辜的丈夫仍有这同一的权利,然而在耶稣和保罗时代,做丈夫的能否按着律法叫人用石头将她打死,是令人怀疑的。无论如何在新约时代,耶稣的话证明上帝在伊甸园中起初的计划里,启示了上帝完美的旨意,耶稣的话肯定使众人开始思想严肃的问题。例如:如果不允许一个人休妻,他如果发现许配给他的妻子犯了淫乱罪该怎么办?这就是在我们面前提到的第一个问题,是一个男人迎娶时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是摩西律法中遇到的一个问题,耶稣与法利赛人的讨论就涉及到这一点。
与太5:32和19:9有关的上述情形一旦得到承认,就不难明白,那唯一例外条件的目的(无论是这条件最早由耶稣提出来的还是后来誊写的人添上的),无非是要说明,男人有权与他订婚的妻子因婚前的不忠而休了她。
此刻我们还当涉及一个相当敏感的问题,妇人若因过去的行为良心不安而常常向人讨教。我们的牧师应当有准备处理这些问题,并在回答问题时如出一辄。我们认为,在作出结婚安排之前,涉及道德方面的事妇人应向那打算娶她的男人承认自己过去的错误。若使用圣经的词我们会说:若是淫乱的缘故,在结婚之前,那订了婚的妻子应当向那与她订了婚的丈夫承认自己淫乱的事实。确实,在某个方面因着这样的承认了,他便对她失去了兴趣。然而在另一个方面掩盖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也是确实的。她过去犯的罪和现今的欺骗可能会被察觉。在某些国家,如果新婚的丈夫到地方执法官那里诬告说自己受了骗,因她的新娘不是一个处女,他就拥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宣布婚姻无效。他的要求便得允准。她如果静默不
言,她丈夫一直都没有发现真相,又会怎么样呢?那么她就是一个没有真正悔改的抹大拉的玛利亚。往后她那饱受煎熬的良心会开始因行了欺骗而折磨她。经历过真正悔改归正的男女们,在让婚约把他们结合在一起之前,要先互相认罪。
如前面所解释的,未婚的妻子所犯的淫乱是一回事,婚后的妻子所犯的奸淫是另一回事。然而还有适用于那例外条件(太5:32;19:9)的另一种情形,就是男女同居犯了淫乱,论到这种情形,保罗写到: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就是与她连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成为一体,'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是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但要免淫乱的事,男人当有自己的妻子;女子当有自己的丈夫。"林前6:15-18;7:2
在出现了这罪的情况下,太19:9可以这样理解:"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除非他没有合法的结婚而是同居犯了淫乱),也是犯奸淫了。"综上所提到的例外条件,为了我们要忽视没有疑问地适合于"淫乱"一词的诸情形。而去想象一种使"淫乱 "一词的用法,令人产生疑问的情形呢?(这一情形完全混淆淫乱与奸淫)
当门徒们明白了涉及婚姻制度的诸项限制时,他们作出的总结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耶稣对他们的总结作了补充说:"因为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太19:10-12。对那些无法恢复以致破裂了婚姻的人,独生似乎是最安全的做法。
怀爱伦和他的丈夫也主张独生,但不作为一种规定,而是在某些情况下的个人的态度。有人怀疑惟恐婚姻带来的身心上的极度痛
苦会危及他进入天国,他们写道:
"如果保罗能坚持独生,并劝别人独生,好让他与他们完全属于主,为何那些愿意完全属主的,不象他那样呢?而且如果他愿意保持独生并劝别人独生。十八世纪以来,除非得着确实无疑的证据,确知独生能改善他们的条件,使他们更有把握进入天国,对那些等候人子降临的人而言,为何象保罗那样独生不是一种可劝人去做的行为吗?既有这许多得失攸关的事,为何不时时稳妥行事呢?"《评论与通讯》1868,3,24
"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太19:11-12
正确分解真理的道
某些经文的正确解释,有赖于对这些经文存在之地区与当时情况的了解。这事真实的,论到婚姻制度的经文更是如此。在犹太社会,丈夫有要求离婚的优先权。一位专题调查者在讨论时说:"过去在犹太人当中,夫妻没有平等;丈夫可以与某未婚妇人通奸,却不算犯奸淫。其妻若落入相同的罪犯过失中则成了淫妇。"T·D·吾尔赛《离婚与离婚条例》68。基于此观点,过去犹太人的习俗可比喻成一条单向行驶的街道。事实上,旧约圣经,特别是摩西的律法中,男人可对自己的妻子如何行,妇人不可对自己的丈夫如何行,这样的话比比皆是。在此特定环境中,耶稣并不抵触犹太民族的传统。因此,如果你要在耶稣的教训中寻找耶稣是否曾提及妻子有权利休丈夫的事,那么你所找的是不存在的,马太福音、马可福音、路加福音都没有暗示妇人可以休自己的丈夫。万一离婚(在男人休了自己的妻子时)或分居,保罗在罗马书7:1-3,林前7;10-11,39与太5:32;19:9;可10:2-12,和路16:18的看法相同妇人没有再婚的自由。这是那些从太5:32和19:9中得出结论就宣扬离婚的人常常忽视的另一事实。
确实,如前面提到的,男人的权利多过妇人的,但是人们在这一点上常求助与太19:9,这一节经文并没有明确地说,若因迎娶的妻子犯了奸淫罪,男人有权再婚。凡记住了前几页所作出的合理解释的人,必不会试图从那例外的条件中强取令人产生疑问的允准。
受到严格试验的良心
经过诸班考虑之后,我们当预备好回答令一个问题。假定,有一群忠心的犹太人,他们的心在迦南而不是在埃及。由于他们受圣灵的感动,当主说:"所以你们要成为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利11:44),他们便能清楚地领悟,他们虽从未见过基督,却能正确理解上帝起初的制度。他们按着在世界起初时上帝的计划看待婚姻,所以只能说出基督愿意说的话(太19:3-12;路16:17-18),现在的问题是:他们是否当违背自己的良心,置摩西的允准(申24:1-2)于上帝起初的计划之上(创2:24)?当人们以摩西律法质问他们时,他们当使用什么论据?
历史在重演。让我们把注意转移到早期的复临运动。有一些忠心的信徒,他们明白上帝要求他们守安息日,弃绝食用猪肉,这事确实曾经发生过。在这几点上怀姐妹还未被说服(《证言》1,76,206-207),她将自己的看法公诸于众。可见,这些人知道圣经是怎么说的,并知道先知是怎么想的。现今,在这一特别的事上,这些忠心的信徒当怎么做?
读者可以晓得,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某些人的良心或许会受到严格的试验。当那时他们面对着在教义上引起争论的重要问题,当按时他们看出先知在这些引起争论的问题上作出的允准或结论与上帝完全的旨意不相符。亲爱的读者,你假设自己置身于这些有责任心的信徒当中,查考雅各4:17,热切祷告上帝,然后自己作出愿意如何行的决定。你会出于良心和责任心去使用不符合上帝完全
旨意的什么允准吗?这个决定完全由你作出。
论到离婚再婚这引起争论的问题,也要求我们在类似的情形下作出类似的决定。
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改革运动的产生源于诚实的努力以恢复被破坏了的上帝律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那时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允许,在多种情况下甚至鼓励信徒一周七日参战,包括安息日。在当时,同样触及上帝律法的离婚再婚问题没有提出来讨论。然而,注意这一点是我们在上帝面前的责任,因为所涉及的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同意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立场。
以一人落在罪中却不继续犯罪为例。他悔改并且流泪。承认自己的过失并求妻子原谅他。如果她拒绝原谅他,并将她丈夫的错行当作离开他去与另一男人结合的借口,我们认为她目的的合法性必须受到严肃的质问。她的动机,看来是放纵的,她的罪应被看为比他的罪更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相信悔改、和解、并修复乃为上策,特别是如果这对夫妇有孩子。
对我们而言,这个问题我们素来清楚,在过去虽然离婚适应于较低的属灵状态,上帝也曾在此事显出容忍,现今却不能适应于上帝完全的旨意,这旨意必要在最高属灵状态之下盛行(弗2:1-6;罗12:1-2)。然而作为一个运动,我们从一开始就已经明白,宁可因过于慈爱而犯错误,也不要因过于严厉而犯错误。《教育论》原文294
但是,因为心里存有主的律法(路16:17-18),我们在婚姻问题上不可过于放松,在改革运动早期(1913年),作出的决定是,凡离婚再婚的,如果合法地结婚了,认识真理并申请加入我们的教会,可以按着他们达到的真理水平接受他们。如果他们悔改了,上帝乐意赦免他们在蒙昧无知的时候犯的罪(徒17:30)。就我们而言,我们的使命不是拆散或毁掉家庭来伤害无辜的儿女,他们需要
父母共同给予爱护和关心。
但是当成为改革运动的教友时,他们在上帝和教会面前保证,大意是他们从此将坚持我们所坚守的原则。此后,如果他们仍然要改变主意(传5:4-5),做了自己已经庄严地发了誓约不做的事,便失去了留在我们组织内作为教友的身份。亲爱的读者,如果我们在这一方面妥协,你能想象将发生什么样的事?罪恶的闸门就会打开,我们就可能不得不面临一种无法控制的局面。
争论的主要题目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把焦点集中于犯罪一方的离婚再婚,因为这事对上帝律法显著的干犯,是出于自愿、明知故犯,毫无借口而言。在这一点上我们确实与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有争议。上帝对所有改革者说:"你要大声喊叫,不可止息;扬起声来,好象吹角,向我百姓说明他们的过犯,向雅各家说明他们的罪恶。"赛58:1
根据《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教会规程》,无论是无辜的一方或者是犯罪的一方都被允许再婚,区别在于无辜的一方被允许先采取这一步骤。新的规定是:
"犯罪的配偶虽已离婚,但在无辜的一方仍然健在,保持独生、清白自守时,在道义上就没有再婚的权利。倘若他或她是教友而再婚的话就应予以除名,其所婚嫁的对方若是教友的话也应予以除名......
"犯罪的一方已破坏婚约、已离婚、已除名、又已再婚;或某人非因上面第一段所提的缘故而被离婚,已再婚,并已被教会除名,则除非以下的情形之外,两者的立场将不会获得教会的赞同,也没有再做教友的资格。
"婚约不但比普通契约更为神圣,而且也更为无比复杂;例如:所生的儿女既是一大问题,因此若犯罪一方真诚悔改,尽力设法将其婚姻重新纳入正规,符合上帝的旨意,并提出十分明显而不能胜
过的难题时,则其要求准许重新加入教会的申请,需先由教会经过堂主任或区主任向区会执行委员会提出,请求加以商讨建议对此悔改应采取任何步骤,以便准其重新加入教会,然后方可作最后决定。
"凡因前面数段所说的理由而被除名之人,若获准入教,则应予以重新施浸。
"假若某人已有过离婚的事件,后来......获准恢复教友名籍,则教会应万分小心,为保持团结和谐起见,不可赋予领袖的职责,尤其是要受按手礼的职分;除非已经经过非常审慎的商议方可。"《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教会规程》223-224,1994年版
该手册写到(1)在无辜的一方再婚之后,允许犯罪的一方再婚,万一需要开除(2)犯罪的一方可与后来的配偶一起再次加入教会,让许多诚实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信徒深为遗憾的这种行为,在许多情况下都表明,甚至是那无辜者的优先权,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欺骗罢了。在这一方面,我们听到许多许多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热心信徒的抱怨,这问题在下面得到例证:
"几年前一位专业人员与自己的秘书逐个谈情说爱,最后他离弃了自己的妻子(一位非常并且很出色的妇女),妻子并没有对他不忠,他娶的是当时与他有染的女子,他与他的新妻上的那个教堂正是他的第一个妻子和她三个女儿上的教堂。当然他和他的新妻被开除出教会,他们继续参加教会的礼拜。几年后,他和新妻及幼儿搬到别的地方去。他成功地说服了那里的教会领袖,通过受洗恢复教友身份。"
"另一位专业人员迷恋上一位音乐家,与她生活了几个月之后,又回到他妻子和四个孩子那里。然而他再次离开,与自己的妻子离婚,多年来在他攀登上成功之梯时,他的妻子一直在努力工作,帮助照看他们及他们的儿女,他的妻子从未对他不忠,他娶了别的女子并生了一个孩子。教会开除了他,他的第二任妻子不是教会
教友,几年后他捐了巨款给教会,现今他是我们一个地方教会的长老。
"有个安息日,我们一位牧师的妻子去探访一处教会,这是他和他的丈夫曾经工作过的地方。看到一对夫妇受洗归入教会,她感到惊骇,她知道他们俩,在前面的离婚中都是犯罪的一方。在整个礼拜过程中她都在流泪。
"几位牧师告诉一对夫妇说,他们是生活在罪中,不能被恢复加入教会,在前面的离婚中,一个是犯罪的一方,另一个是无辜的一方。那时就有其他的牧师过来告诉他们说,他们并没有生活在罪中,他们可以而且应该受洗重新加入教会,事就这样行了。这事应生灵的失丧给教会带来的混乱与分裂。
"对这教派而言,离婚再婚的问题是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因为众人各执己见。"MS威廉斯,MD与RO威廉斯,DDS,《没有圣经根据的离婚和社会关系》1-2,1956年第四版
这一局势的严重性得到了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最有名出版物的承认:
"离婚再婚是今日教会面临的最令人头疼和困惑的问题。"《服务》1954年9月17日
在我们考虑到今日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道德与属灵状况时,这是我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预言之灵说:
"'上帝的教会处于危险的时候,最大的危险就是自欺。许多自称相信真理的人看不见他们自己的危险和错误。他们所达到虔敬的标准是他们的朋友和他们自己设立的,他们加入教会是藉着他们的弟兄,并以此为满足,然而他们完全没有达到我们神圣的主所设立的福音标准。如果只是他们的心注重罪恶,主都不能允准他们。何况许多人不只是在心中注重罪恶,而且在公开的生活中表现出
来,还有在许多作恶者却没有受到谴责。'"《证言》214
"许多人象以色列的王一样,随从自己肉体的欲望,缔结了不圣洁的婚姻。许多人在生命的开始时,如果一个美丽有希望的早晨,他们在自己有限的范围内曾象所罗门所居高位之时,然而因着在婚姻问题上走了错误又不能取消的一步,便丧失了他们自己的灵魂,并拉下别人与他们一道灭亡。"《圣经注释》2,1031
"有许多因草率而造成的不幸福婚姻。二人在婚姻的祭坛上将他们的共同幸福结合在一起,他们在上帝面前起了最庄严的誓言,却事先没有掂量此事,也没有花时间进行头脑清醒的思考,并恳切祷告。许多人按冲动行事,他们没有彻底熟悉对方的性情,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一生的幸福难保。如果他们在这世上走错了路,结果他们的婚姻将是不幸的,而婚姻生活是无法撤消,从头再来的。如果他们发现自己没有使对方幸福,他们就当竭力忍耐。"《灵恩》3,120
属灵与实体婚姻之间的对比
将夫妻连接在一起的婚姻关系,被比喻成基督和教会之间存在的那种关系,参阅弗5:32;23-32;《善恶之争》395-396
象征性与实体婚姻之间的比喻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如保罗所解释的是妻子顺服丈夫,丈夫爱妻子。
"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果基督是教会的头,耶稣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做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5:23-25
但是也有一些反面的情形。例如当那些自称为上帝教会的人,表现出不忠心时,会发生什么事呢?便弃绝他们而拣选其他人。
"以色列人既未实现上帝的旨意,因此便被弃绝,于是上帝的呼召就传给了其他民族。如果这些人也证明是不忠心的话,他们岂
不也要同样被弃绝吗?"《天路》横版,207
"上帝既不爱惜原来的枝子,也必不爱惜你。"罗11:21
这一事实使人想起如果背道改变了上帝与有名无实的百姓之间的关系,那么若犯了奸淫的罪,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否也有了类似的改变?有的人回答说是。由于情况的变化,会使上帝弃绝有名无实的教会而选择另一个,这就联想到在相同的情况下,丈夫也可以休妻另娶。这样要求的必是一个全面的对比。
我们晓得基督与教会比喻成丈夫与妻子,这两样的对比仅建立在有限的对比上面。
因为男人的妻子只有一位,而基督的教会是一个家(弗2:19;《证言》6,168;《历代愿望》原文835;《证言》4,110)。当教会存在背道之时,至少其中的一些成员对真理仍保持忠心。上帝从来没有不留下一班真正的余民(罗11:5)。所以通过忠心余民的接续,上帝从一开始到现今在地上总有一个忠心的教会。在这个意义上,上帝从来没有丢弃的真教会,总要临格在其中(罗11:1-2;太28:20),阴间的权柄从来不能胜过(太16:18)
"地上的教会从起初就由忠心的人组成。历代以来主都有的守望者,向其当代的人作忠心的见证。这些哨兵发警告的信息;一旦他们奉命放下武器,就有别人取而代之。上帝使这些见证人与发生立约的关系,将地上的教会与天上的教会联合起来。曾差遣天使为的教会服务,阴间的权柄也从未胜过的子民。"《使徒行述》45
如果发生公开的背道,那不忠心的大群称为犯奸淫之母,而忠心的余民被称为童贞女(何2:2)。当母亲遭到弃绝之时,在上帝与子民所象征的关系之间惟有儿女取代她的位置,在属灵的关系中,甚至可视为两个儿女(结23:1-18)。由此可以明白,此处的比喻是不可能存在于属灵和实体婚姻之间。
然而还有可作比喻的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了背道,上帝没有马上弃绝的百姓。仍切切敦请他们放弃罪恶,只有在他们拒绝悔改的时候才弃绝他们。参阅赛1:4,15-25;代下36:14-16。所以在实体的婚姻关系中圣经和预言之灵都没有鼓励人在有了真悔改之后离婚。参阅《基督复临的家庭》362-363。在属灵的关系中,虽然因着上帝子民由来已久的背道,上帝已经遗弃了他们,但仍召那犯奸淫的母教会归向,应许只要悔改归正,必饶恕让她回来。
这些情况表明,宣扬离婚再婚至少犯了两个错误:
1,比喻可以成立之处,他们拒绝使用比喻,因为他们不乐意给犯罪的一方一个机会悔改,与受了伤害的婚姻伴侣和解,因为他们忽视了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复临信徒家庭》362-363);
2, 比喻明显无法成立之处,因为它使人联想到乱伦,在此他们使用比喻。
我们感到遗憾,然而在几点上我们不能同意他们的看法。我们的责任是尽一切可能帮助罪人,达到悔改、赦免与和解。